台灣國際舞蹈發展協會(T.I.D.D.A.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為推廣國際各項舞蹈,以達正當休閒舞蹈藝術之全民化運動,使其舒展身心拓展生活品質,並提升我國各項國際舞蹈之水準與世界接軌,藉以提升台灣國際形象地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國際舞蹈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International Dan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T.I.D.D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為推廣國際各項舞蹈,以達正當休閒舞蹈藝術之全民化運動,使其舒展身心拓展生活品質,並提升我國各項國際舞蹈之水準與世界接軌,藉以提升台灣國際形象地位。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各項國際舞蹈為正當體育運動休閒之舞蹈活動,響應全民運動

二、提升各項國際舞蹈之水準,並建立正確社交之觀念,以充實人生、提升生活品質

三、參與世界性各項國際舞蹈組織之活動,提升我國國際地位

四、培訓選手,以參與國內外各項舞蹈比賽活動

五、定期舉辦各項專業舞蹈講習,培養優良舞蹈師資,提升國際舞蹈水準

六、關於各項國際舞蹈之等級、考選、考評等相關法之研擬及實行

七、有關各項國際舞蹈之錄影帶、光碟、錄音帶及書刊教材等之製作及推展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鷹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特別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12歲以上,20歲以下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與特別會員無前項權利。

經本協會認可之比賽將增設補助條例:

  1. 必須兩位選手都是參加協會半年以上的會員〈兒童不在補助範圍內〉。
  2. 補助對象須經由理監事開會審核通過認可。
  3. 經本會審核通過並具有被補助資格之會員,其補助範圍以協會認可並統一報名之賽事為準。
  4. 補助金以報名費之一半,並不包含跨組費用且每半年統計〈統一〉領取一次。
  5. 補助的賽事以國內為限。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續名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就全體理事互選一人為副會長,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副會長協助會長襄理會務,並擔任會員會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主席。

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因故無法指定代理會長人選時,由理事會推選副會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職權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三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2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8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主,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者,先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漁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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